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1

案號

ULDV-114-訴-19-202502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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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劉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00 元。其次,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查,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缺漏,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另原 告應附起訴狀影本1 份(同法第119 條第1 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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