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28

案號

ULDV-114-訴-24-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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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周沈月女 周籃青 周藍新 周華美 周富麗 周貴珍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勝全(世界餐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645,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22 0元,扣除原告等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原告等 尚應繳納新臺幣123,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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