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V-114-訴-96-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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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王惍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華、王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 0,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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