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ULDV-114-訴-98-202502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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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阮仁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翠梅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8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 ,尚不足10,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