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ULDV-114-訴-99-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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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鐘俊城 被 告 吳清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