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4-調-32-20250311-1

字號

調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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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泰豪 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相對人張真寶、林枝祥、林枝成 、林枝中、林枝材、林枝奢、林枝鏺、張恩國、張恩崇、林枝源、林枝泉、林枝宗、林聰賢、王晟晰、林宗輝、林錦玟、林玟雅、林雅純、林松岩、林榮固、林金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命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此敘明。 二、請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上開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 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起造年份、門牌號碼、建築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彩色照片說明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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