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ULDV-114-調-8-20250210-1
字號
調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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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曾朝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雲林縣褒忠鄉三湖段196、197、 322、326、327、329、33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請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上開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 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建築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彩色照片說明之。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相對人曾利虎、曾朝元、曾朝和 、張慶華、張柳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命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