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V-114-護-2-2025022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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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曾○媗(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曾○芸(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母因情緒不穩有自殺意念,又自述 其未能提供相對人妥善照顧安排,聲請人所屬社工評估相對人年幼未具自我保護及危機辨識能力,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所屬社工欲與相對人之母聯繫討論相對人後續照顧安排,相對人之母僅回應:「要就繼續安置,安置四個月又如何,連相對人照片都無法提供,會面有意義嗎」等情緖性字眼,無法確認相對人之母想法及規劃,另相對人之家庭經濟狀況不穩定,相對人之母另育有相對人之繼弟,本次安置期間,相對人之母與相對人前繼父相處間多會因經濟議題及照顧壓力,易起口角爭執及肢體衝突,雙方最終協議離婚,由相對人之母獨自照顧相對人之繼弟,但相對人之母情緒狀態不穩定,個人生活狀況不穩,網絡社工(成保、心衛、家庭處遇社工)亦無法與相對人之母取得聯繫,此次安置期間曾與相對人之母討論停止其對相對人親權,改定相對人監護人,相對人之母表示願意配合相關流程。相對人之母與相對人前繼父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刑8個月,相對人之母後續籌到金錢已繳納易科罰金,並住在友人家,不願透露地址,相對人之繼弟則由社政系統安置中,相對人之祖母表示有意要將相對人接回照顧,聲請人已函請桃園市家防中心協助評估相對人之祖母照顧能力,並安排相對人之祖母與相對人進行親子會面,過往相對人並未見過相對人之祖母,故目前透過視訊及實體親子會面以建立相對人與祖母親情關係,後續將依程序評估相對人之祖母親職能力,為保障相對人權益,爰聲請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保護 案件報告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相對人延長安置裁定)為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核閱無訛,足信屬實。而相對人為未滿5歲之幼兒,尚難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到庭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只是希望可以增加其與相對人會面之時間等語。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生活狀況仍不穩定、變動性高,而相對人之祖母雖有意將相對人接回照顧,惟其親職能力及與相對人之互動關係,尚待聲請人續為評估,現況下為使相對人獲得妥善保護與照顧,認確有對相對人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