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4-除-1-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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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程正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2月31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7153-5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7154-7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7155-9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7156-0 1 1000 0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7157-2 1 1000 006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7158-4 1 1000 007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4641-0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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