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V-114-除-2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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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凃肇豐 代 理 人 魏榮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凃肇豐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113年10月15日 169,600元 AH709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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