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V-114-除-5-2025022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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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畯富 訴訟代理人 朱思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4-6 1 1000 002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5-8 1 1000 003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X-2319-4 1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