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V-114-除-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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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宜真 訴訟代理人 郭楚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6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27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41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71 00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3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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