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ULDV-90-促-3109-20250221-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31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蔡文益 傅居正兼傅從之繼承人 傅宏章即傅從之繼承人 傅玉琴即傅從之繼承人 傅千慧即傅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3月16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玖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