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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QUIBRAL REIAN SEBELLO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5,361元(以本金47,100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 3,5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違約金4,710元,合計為55 ,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2024-12-28
CDEV-113-橋補-1161-20241228-1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LUKHELE KWENZIWEU SAMUEL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568元(以本金41,13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0 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為325元,加計違約金4,113元,合計為45,5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2024-12-28
CDEV-113-橋補-1158-20241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