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8

案號

CDEV-113-橋補-1158-2024122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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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傳通訊告 LUKHELE KWENZIWEU SAMUEL 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但因為信傳通訊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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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LUKHELE KWENZIWEU SAMUEL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568元(以本金41,13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0 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為325元,加計違約金4,113元,合計為45,5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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