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
民國114年3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及繼父雖
穩定提出親子會面、但因能力有限,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狀況提
供適切教養規劃,雖相對人母親及繼父皆有工作收入,但因債務
問題而影響收入狀況;另相對人家庭同住親屬眾多,且因親屬間
互動狀況不佳,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返家提出良好的教養規劃,
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為維護相對
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
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CYDV-113-護-168-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