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家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家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郭家良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2」,且需有其完整身
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郭家良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郭家良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
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2881-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