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司促-12881-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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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要跟郭家良要管理費,但法院覺得資料不夠,要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在五天內補齊郭家良的戶籍謄本、房屋登記謄本,還要說明要錢的依據(像是管委會的規定或開會紀錄),以及有沒有寄過存證信函催繳。如果時間內沒補齊,法院就要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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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家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家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郭家良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郭家良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郭家良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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