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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智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 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第63頁至第67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85頁),堪認前開 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係被告 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 在卷(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亦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 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 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塑膠製盒 4個(含警方蒐證扣得1個) 二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配件組(含掛鍊、非金屬製綁帶、貼紙) 2套(含警方蒐證扣得1套) 三 仿冒「哆啦A夢」商標塑保護套(線套) 11個 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76個 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7套 六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1套 七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27個 八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2套 九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製盒 1個 十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商標手機配件組 3套 十一 現金(新臺幣) 2,000元
2025-01-20
KSDM-114-單聲沒-2-20250120-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秋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92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秋霞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度偵字第59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亦分別亦有規定。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 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 專科沒收之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 國112年8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又該緩起訴處分於113年8月16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向國庫支付新 臺幣2萬元,並參與法治教育1場次而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 履行事項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名 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係被告犯商標 法第97條後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 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且經鑑定後,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亦有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萬國法律事務所 、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各1份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確係 侵害商標權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之一,惟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 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仿冒之「Little Twin Stars」商標袋子 39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6/15 2 仿冒之「Hello Kitty」商標水壺袋 29件 00000000 122/12/31 3 仿冒之「POMPOMPURIN」商標口罩套 4個 00000000 120/11/30 4 仿冒之「Hello Kitty」商標口罩套 7個 00000000 122/12/31 5 仿冒之「Hello Kitty」商標棉被 37件 00000000 119/11/15 6 仿冒之「POLI」商標棉被 5件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4/30 7 仿冒之「PEPPA PIG」商標棉被 4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6/15 8 仿冒之「PEPPA PIG」商標夜燈 15個 00000000 115/6/15
2024-10-30
ULDM-113-單聲沒-16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