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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博愛國際青年商會
法定代理人 孫國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之本訴
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3,03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160元,各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共計3,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
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KSEV-112-雄小-2851-20241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