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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市博愛國際青年商會不服一審判決,針對管理費的訴訟提起上訴。但因為他們上訴費用繳不足,法院要求在7天內補繳1500元,不然上訴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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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博愛國際青年商會 法定代理人 孫國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之本訴 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3,03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160元,各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共計3,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 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