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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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典 債 務 人 陳邦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58-20241224-1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葛順興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 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葛順興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 之民國112年9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 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59-20241224-1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典 債 務 人 蔡其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90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62-20241224-1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典 債 務 人 楊政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9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61-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