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丘品婕 住○○市○里區○○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鄭嘉慧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劉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278號),聲請人以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
,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
反請求聲請狀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
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本
院就聲請人之請求為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KSYV-113-家救-242-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