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忠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
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
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
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
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
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慶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3-司促-16872-2025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