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司促-16872-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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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想跟陳慶龍要錢,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法院覺得合作金庫提供的資料不夠,要求他們在五天內補齊。法院說,因為貸款契約裡有寫,如果陳慶龍沒有按時還錢,要先用書面通知他,給他一段時間,才能算他違約。所以,合作金庫要提出有通知過陳慶龍的文件,或是說明到法院發文的時候,陳慶龍到底欠了多少錢。另外,法院還要合作金庫提供陳慶龍最新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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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忠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 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慶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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