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盈智
被 告 葉人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告發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
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SCDM-114-原附民-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