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8號
原 告 林芝羽(住址詳卷)
被 告 卓建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卓建生應給付原告熊湘儀新臺幣40萬元。
(二)陳述略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依據為本案起訴書所載
之犯罪事實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卓建生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
經原告林芝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
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
三、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徐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
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法審判;對同案被告黃民安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部分仍由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審理並發布通緝中,故此部分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亦仍由本院續行審理,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PCDM-113-附民-2358-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