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附民-2358-2024110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8號 原 告 林芝羽(住址詳卷) 被 告 卓建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卓建生應給付原告熊湘儀新臺幣40萬元。 (二)陳述略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依據為本案起訴書所載 之犯罪事實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卓建生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 經原告林芝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徐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 院另行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法審判;對同案被告黃民安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部分仍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審理並發布通緝中,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仍由本院續行審理,爰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