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
原 告 吳孟璇
被 告 陳錦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PCDM-113-附民緝-42-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