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25
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學進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NTDM-113-易-484-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