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案號

NTDM-113-易-484-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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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南投地方的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易字第484號,被告是呂學進,他因為竊盜案被檢察官起訴。法官認為呂學進自己承認犯罪,所以決定用簡易判決來處理,不用經過一般的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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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25 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學進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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