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曉如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3741號),聲請
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惟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曉如之選任辯護人,為確認
案發現場場景,以維護被告之防禦權,請求准予轉拷、交付
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
於所出具之「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未明確記載聲請人名義
,而狀末之具狀人雖記載「被告黃曉如」,然未經其簽名或
蓋章,僅有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蓋用之印文,自難認本件
聲請係由被告向本院提出,而應認係由其選任辯護人以被告
之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名義向本院聲請交付拷貝光碟,是
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
四、經查:
㈠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270號審理
中,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前於本院113年12月25日16時21分許
以「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
監視器錄影光碟,此有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1份附卷可參,
先予敘明。
㈡本院經核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釐清被告有
無起訴書所指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起駛時
,貿然起步逆向斜穿車道,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其他車輛且
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致擦撞告訴人單玖英所騎機車
行為,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閱覽、重
製卷內證物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
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另
參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
之上述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
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1 民國113年2月22日之現場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
TCDM-113-交易-2270-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