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M-113-交易-2270-2025010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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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曉如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3741號),聲請 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惟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曉如之選任辯護人,為確認 案發現場場景,以維護被告之防禦權,請求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 於所出具之「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未明確記載聲請人名義,而狀末之具狀人雖記載「被告黃曉如」,然未經其簽名或蓋章,僅有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蓋用之印文,自難認本件聲請係由被告向本院提出,而應認係由其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名義向本院聲請交付拷貝光碟,是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紀育泓律師。 四、經查: ㈠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270號審理 中,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前於本院113年12月25日16時21分許以「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此有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1份附卷可參,先予敘明。 ㈡本院經核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釐清被告有 無起訴書所指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起駛時,貿然起步逆向斜穿車道,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其他車輛且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致擦撞告訴人單玖英所騎機車行為,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閱覽、重製卷內證物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另參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述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1 民國113年2月22日之現場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