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欣
指定辯護人 廖庭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102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TPHM-113-上訴-5562-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