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剩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靜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徐文博
歐純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剩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
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費新台幣7,605元,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徐國
欽收受,亦寄存送達於上開三民區地址,均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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