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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靜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徐文博 歐純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剩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 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費新台幣7,605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徐國欽收受,亦寄存送達於上開三民區地址,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