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明忠(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前段、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
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
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
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
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之罪加
計之總和,且不得逾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
之機會,經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被告所提出之陳述
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93頁)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編號1、4至7均為竊盜罪、
編號2為毀損罪、編號3為傷害罪)、時間間隔(編號1至7均
為民國112年3月至10月間所犯)、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
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彰化地院11
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此有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
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加計編號
1至3所示之罪前已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和,且不
得逾120日;本院復就被告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
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情,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毀損 傷害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1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86、2043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86、2043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86、20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TCHM-113-聲-1602-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