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HM-113-聲-1602-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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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明忠因為犯了多起竊盜、毀損和傷害罪,之前已經被判刑確定。這次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要把他犯的這些罪合併起來執行,總共要拘役120天。如果他想用錢來代替拘役,一天可以用新台幣1000元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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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明忠(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且不得逾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被告所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93頁)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編號1、4至7均為竊盜罪、編號2為毀損罪、編號3為傷害罪)、時間間隔(編號1至7均為民國112年3月至10月間所犯)、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彰化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加計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和,且不得逾120日;本院復就被告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毀損 傷害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1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86、2043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86、2043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86、204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113年度易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63、11910、12367、12985、13562、144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600號、第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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