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徐馥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書記官 洪郁筑
通 譯 吳春弦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徐馥聖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由原告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642
號之擔保金新臺幣70000 元整,並聲明對該擔保金之權利不
予保留。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徐馥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CPEV-113-竹北簡-419-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