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PEV-113-竹北簡-419-20241009-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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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被 告 徐馥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書記官 洪郁筑 通 譯 吳春弦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徐馥聖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由原告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642 號之擔保金新臺幣70000 元整,並聲明對該擔保金之權利不予保留。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徐馥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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