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瑪莉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塗燦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06-28
NTDV-113-司促-3808-20240628-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邱欣儀 李翎萱 邱木村 一、債務人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肆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欣儀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 翎萱、邱木村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390,05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 於每月29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1月29日已屆還 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 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計為1.65%,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 .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轉列催 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 (三)詎債務人邱欣儀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246,0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1月29日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民國113年6月18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3月1日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民國113年6月18日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6月19日 至民國113年8月31日 年息0.2775 % 001 新臺幣246073元 李翎萱、邱木村、邱欣儀 民國113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
2024-06-24
PCDV-113-司促-17132-20240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