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錫揮
相關判決書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蕭啓哲 代 理 人 黃文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蕭瑋宏 兼法定代理 人 蕭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 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 第2號事件審理中,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上開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家事案卷審閱無訛。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 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2025-02-24
CHDV-114-家救-7-20250224-1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N113019 (姓名及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3019A (父、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准將受安置人N113019自民國113年8月1 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受安置人N113019自民國113年8 月13日23時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2024-11-07
CHDV-113-護-179-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