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勲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建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6月確定,並於民
國110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KSDM-114-聲保-20-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