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M-114-聲保-20-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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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曾建勲因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被判刑。他之前被判了總共3年9個月的有期徒刑,現在已經在監獄裡服刑。由於他已經被批准假釋,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他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准許對曾建勲進行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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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勲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建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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