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沈瑋
陳明煒
李偉雄
彭向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瑋、陳明煒、彭向陽、李偉雄因違反證券
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PDM-111-重附民-8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