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113年10月3日14時8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3
年10月4日9時24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案辯論終結後,因原定宣判期日適逢颱風來襲,雲
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ULDM-113-易-626-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