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易-626-20241004-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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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113年10月3日14時8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3 年10月4日9時24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案辯論終結後,因原定宣判期日適逢颱風來襲,雲 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