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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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李祥明 被 告 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未受合法送 達,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2025-01-17
TYEV-113-桃小-2115-20250117-1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祥明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陳俐均 住高雄市小港區鳳源里19鄰鳳林路166 巷5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龍 騰不動產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 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未於郵局開戶,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1-07
KSDV-113-司執-126310-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