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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李祥明 被 告 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未受合法送 達,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