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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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司家他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甲○○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黎OO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宣告停 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因程序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 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 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乙○○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63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裁定程序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 戊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 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自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5-01-22

KSYV-114-司家他-6-20250122-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14樓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0-14

KSYV-113-司繼補-413-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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